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...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
财税〔2008〕171号
2009-11-28

发文字号: 财税[2008]171号

成文日期: 2008-10-01

发布日期: 2009-11-28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
(财税[ 2008 ] 171 号)

(正文略,此文前面已出现,见“工业类→原材料工业→金属”部分)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、珍珠岩、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(财税[ 2008 ] 91 号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,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,自

2008 年 10 月 1 日起

,调整硅藻土、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,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:硅藻土、玉石每吨 20 元,磷矿石每吨 15 元,膨润土、沸石、珍珠岩每吨 10 元。

请遵照执行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二○○八年九月十六日

立即登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