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发文字号: 财税[2008]171号
成文日期: 2008-10-01
发布日期: 2009-11-28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(财税[ 2008 ] 171 号)
(正文略,此文前面已出现,见“工业类→原材料工业→金属”部分)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、珍珠岩、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(财税[ 2008 ] 91 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,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,自
2008 年 10 月 1 日起
,调整硅藻土、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,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:硅藻土、玉石每吨 20 元,磷矿石每吨 15 元,膨润土、沸石、珍珠岩每吨 10 元。
请遵照执行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八年九月十六日